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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分類
 香港法庭可分為兩類,分別是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。

  民事法庭

民事如債務追討,商業糾紛,工傷索償及人身傷亡索償等,視乎所追討的金額而決定初審法庭的地點。

.追討等如或少於港幣75,000元 — 小額錢債審裁署。
.追討多於港幣75,000元及少於港幣3,000,000元 — 區域法院。
.追討多於港幣3,000,000元 — 高等法院原訟庭。

民事審理程序大致是原訟人﹙Plaintiff﹚撰寫申索書﹙Statement of Claim﹚, 列出申索的理由,之後答辯人﹙Defendant﹚便要針對所提出的申索,撰寫抗辯書﹙Defend﹚,於雙方交換所有有關文件後便排期審訊。審訊法官便按照那一方的陳述較為可信的原則﹙Balance of Probability﹚來判決。

刑事法庭

刑事﹙Criminal Laws﹚是用來規管不當行為及保障人們財產及安全的重要法律部份。刑事法庭主要工作分為審訊案件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﹙conviction﹚及如是,以何種刑?來懲罰﹙Sentencing﹚。
所有的刑事案件第一次都會在裁判署﹙Magistrate’s Courts﹚提堂,之後按罪行的嚴重性來決定是否需要轉介到較高級的法院審理。

如判刑不超過2年 — 裁判署
如判刑不超過7年 — 區域法院
判刑沒有限制 — 高等法院原訟庭

於審理刑事案件時,法庭會按照控方可否舉証致毫無合理疑點下,少定罪﹙Beyond Reasonable doubt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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